为做好我校2015至2016学年山东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至2016学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5】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申请受理时间
山东省各县(市、区)受理贷款学生申请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0日。
二、贷款申请受理对象
贷款申请受理对象为各学院按照《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要求审核通过的在校贷款学生。
三、贷款额度
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四、贷款申请受理工作流程
(一)贷款网上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部实行网上申请(https://sls.cdb.com.cn ),今年网上申请时间为7月20日至9月10日。各学院要认真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贷款学生做好在线注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签订、申请信息录入、贷款申请表打印等工作。今年系统新增了“续贷声明”功能,各学院要在贷款受理工作开展前,组织续贷学生登陆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申请信息的同时一并填写“续贷声明”,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和学习进步情况,提交续贷申请,字数在100至200字之间。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未填写“续贷声明”或相关内容未审核通过的学生将无法申请贷款。
在我校就读的外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各学院须按照其生源地的工作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参照上述办法组织网上申请工作。
(二)贷款申请受理。学生网上申请后,打印出申请表,带上相关材料到生源所在地各县(市、区)提交申请。各县(市、区)在收到贷款学生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后,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给学生出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
1、首次申请贷款的在校大学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
提交: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需加盖高中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公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
2、续贷的,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出示: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
续贷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
(三)贷款学生账户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贷款成功后,学生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关注支付宝使用办法或通过登录支付宝网站了解相关操作。各地、各高校和贷款学生办理贷款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可拨打“支付宝”客服电话95188。)
(四)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各学院要及时给予注册,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五)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具体流程为:贷款学生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系统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上附验证码);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受理证明》并加盖公章,交由贷款学生携带至高校报到;高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贷款受理证明》,在系统中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各高校应于10月10日前为贷款学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截至10月10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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